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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世界杯投注行政检查主体情况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 行政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刁仁昌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新城大厦C座12-14楼 邮政编码:210019 |
举报投诉电话 | 025-12393 |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