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市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 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类型 | 执法依据 | 实施 层级 | 备注 |
1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省、市、县 | |
2 | 对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七十二条。 | 省、市、县 | |
3 | 对违反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
4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省、市、县 | |
5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七十三条。 | 省、市、县 | |
6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七十四条。 | |||
7 | 对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 |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五条。 | 市 | ||
8 |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六条。 | 市 | |
9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省、市、县 | |
10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省、市、县 | ||
11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四十条。 | 省、市、县 | |
12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十二条。 | 省、市、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