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09428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政策解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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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提高产前检查保障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产前检查费用,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支付后,再由生育基金予以支付。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600元;孕20周后(含不满20周,按《南京市高危产妇管理规范(试行)》需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至住院分娩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超出基金支付限额后,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二、调整基金支付方式
将产前检查基金结算方式调整为按基金实际发生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详见: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