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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839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2-07-1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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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阶段性缓缴的用人单位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20227月至9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原则上应于202212月底前缴纳到位。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申请提前结束缓缴,并补缴缓缴费用。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人权益

(一)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含大病医疗救助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二)对缓缴前已欠费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三)缓缴期间视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等;缓缴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四、经办服务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划型信息,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现有统计信息与参保单位实际划型不符的,参保单位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诉,按统计局确定的划型结果,按规定执行缓缴政策。

五、工作要求

医疗保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部门协作,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处理。市医保中心要做好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政策文件请点击/gkml/202207/t20220718_3646533.html